民事诉讼不予审理法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不予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不予管辖的情形:
1.当事人不具有诉讼权利或诉讼行为能力;
2.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3.根据特别法律规定由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起诉状缺少必备的诉讼材料;
2.起诉状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诉讼条件;
3.起诉请求明显不合法;
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定了同一诉讼请求;
5.诉讼请求已经被撤销;
6.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不予立案的情形:
1.起诉状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2.起诉请求没有具体内容;
3.起诉请求显然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4.案件已经涉及其他司法机关或者国际司法机关进行了诉讼;
5.案件已经过调解但调解书未签字;
6.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
民事诉讼不予审理的法条主要涵盖了不予管辖、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等情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