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两个被严重误解的法律常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许多法律常识被人们所误解,甚至存在着普遍的误解。下面将介绍两个常见但被严重误解的法律常识。
1. "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许多人认为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约束力,只有书面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口头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真实意思表示;
(2)合法的标的物;
(3)合法的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口头协议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例如,租房、购物、借贷等方面的口头约定都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
2. "私了就能免于法律责任"
私了是指犯罪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之间在未经司法部门介入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并解决纠纷的行为。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一旦私了,就能够免于法律责任,或者不需要接受法律制裁。实际上,私了并不能免除犯罪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的和解协议不得免除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是否私了,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仍然需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